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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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稅款嗣後退稅時應交由法院重行分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629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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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如有就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