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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3 04: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福利機構直接提供服務及庇護性就業場所使用之房屋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7142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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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提供服務對象技藝陶冶活動使用及庇護性就業場所使用之土地或房屋,其地價稅及房屋稅賦稅減免之認定,請確實依土地稅減免規則及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說明:二、基於租稅法定原則,慈善救濟事業之土地或房屋不論公有或私有,均應以本身事業用地及直接供辦理事業使用之房屋,始有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規定之適用。如作營業使用辦理營業登記,則與慈善救濟事業「本身事業用地」及「直接供辦理事業使用之房屋」,尚屬有別,其營業使用面積部分,仍應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