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23: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金會供員工及社會福利團體出差住宿使用之房屋無免稅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701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其供員工出差住宿及免費提供社會福利團體出差住宿使用之自有房屋,核與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免徵房屋稅規定要件未合。說明:二、查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准予免徵房屋稅。」準此,其適用減免房屋稅範圍,應以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為限。本案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雖係經內政部立案,不以營利為目的,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社會福利事業,惟其所有房屋供員工出差住宿及免費提供社會福利團體出差住宿使用,核與首揭規定「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之免稅要件不符,尚無免徵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