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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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拋棄土地歸國有不課土增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4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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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民法第764條所謂拋棄,係指物權人不以其物權移轉於他人,而使其物權絕對歸於消滅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036號判例)。準此,土地所有權經拋棄而歸國有,顯不同於一般移轉行為,應無土地稅法第28條徵收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惟土地所有權人拋棄其所有權應以登記為要件,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已有明文規定。是以喪失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其應負擔之地價稅,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0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繳納;其已繳之地價稅,亦不得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