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0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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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土地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5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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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其土地所有權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應移轉與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其與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有關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確供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自己居住使用之規定及立法意旨,尚有不符。故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應無上述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