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19:1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報現值後因故撤銷再以原訂約日期申報如證件齊全應准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05845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君所有土地移轉,於申報移轉現值後,因故撤銷原申報案,嗣後再以原撤銷之土地買賣日期立契,重新提出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係屬逾期申報案件,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應以申報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審核移轉現值,尚無逃漏或規避稅負之虞,如經審核所附附件齊全,其移轉現值申報應予受理
。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