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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05: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部分共有人死亡辦理繼承登記前其他共有人依法處分土地者應受理其現值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2763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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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持分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死亡,其繼承人在辦理繼承登記前,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准予受理。說明:二、案經函准內政部台(82)內地字第8208150號函略以:「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如合於同法第1項之要件,並履行第2項、第3項規定程序即屬適法,故本部訂頒之『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八、(四)(編者註:現為第八點(三),且條文文字已有修正)規定:『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如處分後共有權利已不存在,而他共有人已有死亡者,得直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免辦繼承登記。』」準此,持分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時,稅捐稽徵機關自應受理其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惟其屬共有人繼承部分,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辦理。(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