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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25 21: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移轉後塗銷登記恢復原狀者其已納稅款應予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30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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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原以買賣原因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債權人訴請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其買賣關係不存在,應予塗銷並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者,其原已繳納之稅款,應予退還。二、有關上開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應自法院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又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如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發生者,應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