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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7: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移轉後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原繳增值稅應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3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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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已申報現值繳清土地增值稅,並向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成立,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者,其原已繳納之稅款,應予退還。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