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法院拍賣債務人之土地配售請求權,買受人不得單獨辦理土地現值申報。說明:二、案經函准內政部76年1月23日台內地字第470929號函復: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編者註:現為第47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係指因法院拍賣、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而言。三、法院拍賣原屬債務人之土地配售請求權,而非土地所有權,應無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第4款暨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但書規定之適用。(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