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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20 03: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之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現況作農用之課徵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7107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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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或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現況作農作使用(種植水稻、樹木),得否課徵田賦乙案,請參考內政部96年1月30日台內地字第0960007865號函辦理。(財政部96/02/13台財稅字第09604710710號函)
附件:內政部96年1月30日台內地字第0960007865號函
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第2款「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規定,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細目使用。」乙種建築用地與丙種建築用地如種植水稻、樹木等農作使用,雖未符該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所載。惟依該管制規則第8條「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依此,土地使用編定前之原有使用如未經政府令其變更前,而為從來之使用,難謂有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處。是以,乙種建築用地或丙種建築用地,如係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請由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等而變更者,則應依乙種建築用地及丙種建築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使用,方符合細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如土地原屬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等,而因政府通盤檢討,主動變更為乙種建築用地或丙種建築用地,且該土地於使用編定變更前後皆從事農作使用,並在政府未令其變更使用前,應無違反細則第35條第2款規定。(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