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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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土地賦稅在緩繳期間不適用徵收期間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8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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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公有土地暫行記帳緩繳之土地賦稅,可否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辦理乙案。說明:二、本案經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結論:「(一)國有房地暫行記帳緩繳之賦稅,在緩繳期間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3條有關7年(編者註:現行法改為5年)徵收期間之規定,應自緩繳原因消滅之日起尚未徵起者,始得依據上項法條規定辦理。(二)省、市地方政府所有房地,原准記帳緩繳之賦稅,除比照第一點辦理外,所應繳或欠繳之賦稅,應由省、市財政廳、局積極查明清理。
(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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