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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3.10 21: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上有違建之農地經法院拍賣後始補辦執照及農地農用證明者仍應依法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08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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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於拍定當時上有違章建物,該違章建物雖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及申請使用執照,不宜追溯認定該建物自始為合法。系爭土地於拍定當時顯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所定作農業使用之要件,縱當事人於拍定後補辦相關手續,並憑以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無上述條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至可否適用上述法條第4項規定一節,應視其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是否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之要件而定。(依財政部105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