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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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價稅開徵日前申請適用住家用房屋得視為自宅用地申請日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117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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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10月7日)(編者註:現行規定已改為9月22日)已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為住家用,而於10月8日(編者註:現行規定已改為9月23日)之後始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倘納稅義務人嗣後申明其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即包括自用住宅用地之申請,且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當時實體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者,應准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日視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