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19: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拆屋改建前臨時裝修為樣品屋得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5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君地上房屋拆除與人合建,雖在拆除前曾將原有房屋臨時裝修為樣品屋,如查明彼此間確無租賃關係,且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要件者,自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