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經劃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土地,嗣後藉分割、贈與等方式,形成「隔有他人土地」之「裡地」,是否應改認定為公共設施未完竣土地,而有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課徵田賦規定之適用乙案,請參考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20017251號函辦理。
附件: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20017251號函
查本部88年12月20日台內字第8815188號函規定「…對象地與同街廓已通貨車之計畫道路因無『既成道路』或隔有他人土地無從通達,且其同街廓之計畫道路部分尚未開闢者,不得逕依同條文(編者註:係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3項規定劃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本案○○地號土地係為「道」地目土地,惠請貴府查明上開土地是否屬既成道路用地,如屬既成道路,則○○地號土地非屬因無既成道路無從通達之土地,應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上開地號土地若非既成道路,惟在已認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後,以土地贈與之方式,創設隔有他人土地無從通達之情形,似有規避課徵地價稅之嫌。且上開土地贈與之行為,亦未改變已認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事實。(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