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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20: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聯勤管有供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0788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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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管有○○號房屋,供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使用,準用領事關係公約第32條規定及依「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間之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第5條第4款規定,准予免徵房屋稅。說明:二、依領事關係公約第32條規定:「領館館舍及職業領館館長寓邸之以派遣國或代表派遣國人員為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者,概免繳納國家、區域或地方性之一切捐稅。」又本案經函准外交部82220日外(82)北美一字第82304001號函復以:「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係美國駐華之代表機構,該處使用房舍稅捐之課徵依現行『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5條第6款規定,其稅捐之徵免比照駐華使領館待遇辦理。復查中美雙方所簽訂『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間之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第5條第4款規定:『用於執行派遣之相對機構所授權職務之不動產及該相對機構因而須納稅者,應免於接受之相對機構所在轄區內中央或地方之稅捐。派遣之相對機構之財產、收入、作業及其他交易應免繳納在接受之相對機構所在轄區內之全國及地方統治當局所課稅捐。』基於上述,本案房舍可準用領事關係公約第32館舍稅暨上述規定,而在我國享有免付房屋稅之待遇。」本部同意該部意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