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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9 01: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自宅用地於期限過後始補辦申請如符要件准予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0578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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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黃○○先生繼承原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申請期限過後始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可否以未接獲稽徵機關輔導函為由,准予受理一案。說明:二、查本部為改進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前經於83/07/25以台財稅第831602961號函核釋,繼承土地於查註財產稅欠稅時,須確實輔導當事人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或於接獲地政機關地籍異動通報時,通知當事人於10月7日(編者註:已改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本案稽徵機關並未確實依本部上開函釋規定,輔導當事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稅,嗣後當事人補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之手續,如經查明符合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