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1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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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上建物經拆除核發建照逾期未施工作廢者不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378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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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
君出售土地,其地上建物經主管機關核准拆除並核發改建建造執照,因該建造執照未申報開工逾竣工期限未申領使用執照,依建築法第
53
條規定予以作廢,應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
(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