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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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地拍賣逾期始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應無不課稅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12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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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申請人於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規定之期限內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申請期限後,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該證明書係在申請期限後始核發之證明文件,應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