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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02: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地拍賣逾期始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應無不課稅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12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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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申請人於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規定之期限內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申請期限後,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該證明書係在申請期限後始核發之證明文件,應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