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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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放音機視其喇叭是否分離按電唱機或音響組合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4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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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汽車放音機如附有喇叭者,核屬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6款第6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用電力播放錄音帶之應稅音響機具,因非手提式,雖未超過12吋(編者註:已改為32公分),亦不能適用該法條但書之免稅規定,如與喇叭分離者,應屬同款第8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8款)應稅分離式音響組件,均應課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