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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5.09 08: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多媒體電腦類及其內建光碟機等周邊設備非屬應稅錄影機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85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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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廠商產製或進口內建有光碟機之多媒體電腦類貨物如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伺服器等及其電腦周邊設備,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至廠商產製出廠或進口時已納之貨物稅,應迅即核實退還。說明:二、本案經檢附型錄及相關資料,函准經濟部工業局查復略以:「有關目前廠商進口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伺服器等電腦類貨物所內建之光碟機(CD-ROM或DVD-ROM),係屬電腦儲存記憶體裝置,本身並未具有「直接單獨」撥放影音響之視訊與音訊功能,必須經由控制介面配合驅動軟體與電腦聯接才能使用,功能上不同於錄影機可直接錄放影像,故前開貨物所內建之光碟機應不屬於貨物稅條例規定之錄影機範圍」,核非屬應稅貨物,應照主旨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