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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3 15: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具有播放影音功能之電腦伴唱機屬應稅錄影機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77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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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廠商採個人電腦主機架構產製電腦伴唱機,可直接外接電視機及擴大器,具有直接播放影像音響之功能,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應稅錄影機範圍,依法應課徵貨物稅。說明:二、廠商產製電腦伴唱機,其外觀及內部構造與一般電腦主機相同,均具有主機板、軟碟機、硬碟機、記憶體、CPU等,另有些產品尚附有光碟機,其硬體規格雖係採個人電腦主機架構,但可直接外接電視機及擴大器,具有直接播放影像音響之功能,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錄影機,應依13%稅率課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