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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21: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提供作道路使用尚未辦理徵收之土地亦屬計畫道路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07351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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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2項所稱「計畫道路」,是否涵蓋尚未辦理徵收而已由私人提供開闢作道路用地使用之土地一案,請依內政部台(88)內地字第8812309號函辦理。

附件:內政部台(88)內地字第8812309號函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對於公共設施完竣,道路部分之認定標準僅規定『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故本案道路如已符合前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之規定,無論該計畫道路是否由政府開闢完成,均宜劃設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予以課徵地價稅。」為本部83年1月14日台83內地字第8378176號函釋示之規定,本案已由私人提供開闢作道路用地使用尚未辦理徵收之土地,依上開函釋規定應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所稱「計畫道路」。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