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4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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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房屋拆除後未申請改建之土地部分於出售時無特別稅率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1105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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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君所出售土地,係由原共有之自用住宅用地分割而來,共有土地既經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土地已分屬各人所有,其地上房屋拆除後,部分原共有人所取得之土地雖已申請建築,但君土地並未申請改建,出售時為空地,並不符合拆屋改建之要件,應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