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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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暫緩發展區在細部計畫完成前作農業用者可繼續課徵田賦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026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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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土地經都市計畫發布為「暫緩發展區」,其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訂定及細部計畫完成前,依法其建築仍受限制,倘經查明該土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應准依土地稅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繼續課徵田賦
。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