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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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有房屋供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使用不問是否收費均免徵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2913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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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有房屋供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使用者,免徵房屋稅,為房屋稅條例第
14
條第
8
款所明定,至於是否收取門票,並非上述房屋得否免徵房屋稅之要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