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研商○示範魚市場用地課徵地價稅相關事宜」會議紀錄1份,請確實依照會商結論辦理。(財政部台財稅第871971821號函)
附件:研商「○示範魚市場用地課徵地價稅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會商結論:四、漁會所有○示範魚市場用地,依照土地稅法第14條、第22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1款及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7條規定,其適用課徵田賦、地價稅或減半課稅之原則如左:直接供本身經營魚市場使用之土地課徵田賦,供漁會辦公室等使用之土地減半課徵地價稅,供果菜市場使用之土地減半課徵地價稅,出租或供他人使用之土地課徵地價稅。五、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於變更使用後改依同法第14條規定課徵地價稅,係屬適用課稅法條之變動,並非減免之原因、事實消滅。故納稅義務人於課徵田賦之原因消滅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處罰規定之適用。(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