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都市計畫說明書內附帶「本計畫原則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規定,在未辦理市地重劃前,是否屬「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建築」地區,而得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辦理乙案。說明:二、案經函准財政部85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50063168號函略以:「本案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其都市計畫如有『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本計畫原則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市地重劃完成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之附帶規定,依貴部營建署84年12月1日84年營署都市第22179號函說明二所敘略以,附帶規定並不具限制建築之法律效力,其於依法辦理市地重劃前,如有地主申請建照,則除有法律之原因外,主管機關不得任意拒絕。是以,本案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似不宜視為『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建築』地區。」,本部同意上揭財政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