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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04 01: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減徵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887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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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應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法為第4項),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之適用。說明:二、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1項但書(編者註:現行條文文字已有修正)所稱『移轉』應包括繼承移轉在內,本案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所稱『重劃後第1次移轉』,自應解釋包括因繼承而移轉者。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依財政部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