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8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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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客車牌照移用於他車經查獲後於裁處前再次查獲屬同一違法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0124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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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林君所有小客車之牌照移用於他車,經查獲後,於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裁處前再次查獲,應如何處罰一案。說明:二、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是以,牌照一經懸掛移用,違法構成要件即屬實現,在牌照未經行為人另為移除或違章行為經查獲尚未裁處者,其違法行為仍在繼續狀態,具同一行為性質。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