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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00: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法31條所稱應納稅額係指全年應納稅額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4217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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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4倍(編者註:現為2倍)之罰鍰。」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故上開規定所稱「應納稅額」應指全年應納稅額而言,尚不得以扣除已納稅額後之餘額作為計算標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