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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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因出國戶籍被代辦遷出後撤銷仍認屬辦竣戶籍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308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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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土地所有君所有土地,經法院拍賣,君因出國其戶籍經戶政機關代辦遷出,嗣又辦理撤銷代辦遷出登記,參照戶籍法第
25
條(編者註:現行法第
23
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之規定,則其代辦遷出之登記自始無效,其戶籍登記恢復為未遷出狀態,應得認定符合前揭「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要件,如經查明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
34
條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仍應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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