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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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以已稅冷媒壓縮機製成空氣乾燥機之退稅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35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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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購買已稅冷媒壓縮機製成冷凍式壓縮空氣乾燥機後,可於出廠前檢具該冷媒壓縮機完稅之有關證明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到廠查核,經查核屬實,主管稽徵機關應核發非用於冷暖氣機之證明文件,俾利該公司持向原課徵貨物稅之機關申請退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