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國內產製供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用之主機,應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3條之規定,計算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說明:三、「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3條規定: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應於主機或冷媒壓縮機進口或國內產製出廠時,依照左列規定計算整台應稅機件價格課徵貨物稅:(一)離心式、吸收式或螺旋式(編者註:現行規定係非往復式)中央系統型整台冷暖氣機之完稅價格,按其主機價格加計35%(即等於主機價格之1.35倍)為完稅價格。(二)往復式中央系統型整台冷暖氣機之完稅價格,按其主機價格加計50%(即等於主機價格之1.5倍)為完稅價格。前項規定所稱主機價格,係指不含貨物稅價格,國內產製廠商所產製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主機,如係按含貨物稅價格出廠銷售者,應將其主機內含之貨物稅額減除後,再按規定倍數伸算整台冷暖氣機之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主機不含貨物稅價格之計算公式如左: (一)離心式、吸收式或螺旋式中央系統型主機:
主機不含貨物稅出廠價格=主機含貨物稅出廠價格-貨物稅
∵貨物稅=主機不含貨物稅出廠價格×1.35×15%
主機含貨物稅出廠價格
∴主機不含貨物稅出廠價格=───────────
1.2025
(二)往復式中央系統型主機:
主機不含貨物稅出廠價格=主機含貨物稅出廠價格—貨物稅
∵貨物稅=主機不含貨物稅出廠價格×1.5×15%
主機含貨物稅出廠價格
∴主機不含貨物稅出廠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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