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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01: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逾期申報移轉者其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標準以收件日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5030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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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出售○○地號土地,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於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標準,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