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7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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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車輛所有人逾檢註銷牌照處分前死亡該車使用公共道路之處罰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4222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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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按車輛逾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如監理機關對原車主註銷牌照之處分並送達認屬適法,應依同條項規定處罰,前經本部94年7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0350號函釋有案。本案車輛所有人於監理機關逾檢註銷牌照處分之前死亡,所有車輛逾檢註銷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如其註銷牌照之處分確經查明未符前開規定,應無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處罰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