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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稅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壓縮機於保固期間換新僅按壓縮機計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212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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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已課徵貨物稅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主機壓縮機損壞,如經查明確於保固期間換裝新壓縮機者,准予僅按壓縮機之價格計課貨物稅,不再加成伸算整台應稅機件價格課徵貨物稅。說明:二、已稅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主機壓縮機如損壞,需換裝新壓縮機,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已稅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主機壓縮機損壞,於保固期間換裝新壓縮機者,准予僅就壓縮機部分課徵貨物稅,無須再加計成數伸算課徵。其完稅照並應註明係換裝原來某某號完稅照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主機之壓縮機。(二)廠商次月申報貨物稅時,並應將原主機(或壓縮機)之貨物稅完稅照影本及換修證明文件一併送主管稽徵機關查核。(三)嗣後如發現該壓縮機移裝他處或添裝附件後作為冷氣機之主機者,應責由廠商按主機價格補繳差額貨物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