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2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以免稅壓縮機供保固期無償換修如有證明僅就冷媒壓縮機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302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汽車產製廠商以免稅採購之冷暖氣機用冷媒壓縮機,供保固期間無償換修使用者,如取具車主之無償換修證明(註明新舊冷媒壓縮機之製造號碼)及其行車執照影本以供核銷者,准參照本部64台財稅第35965號函規定,僅就其冷媒壓縮機之價格計課貨物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