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05: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售地如前一年住滿183天並符要件即可適用優惠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14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華僑○○○出售土地前之一年內,在台居留已滿183天,於其出售之房地地址辦妥外僑居留登記則未滿183天,惟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