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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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華僑售地如前一年住滿183天並符要件即可適用優惠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14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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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華僑○○○出售土地前之一年內,在台居留已滿183天,於其出售之房地地址辦妥外僑居留登記則未滿183天,惟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