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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01: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查獲漏稅憑證為影本經承認者即得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2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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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涉嫌違章案件,如查獲涉嫌漏貼印花稅票之憑證為影本,但經違章人在筆錄中承認影本所載事項與原憑證相符,且未貼印花稅票者,雖涉嫌違章人未能提出憑證原本,可憑該筆錄與該憑證影本作為違章之證據,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依法補徵並予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