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01:3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查獲漏稅憑證為影本經承認者即得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2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印花稅涉嫌違章案件,如查獲涉嫌漏貼印花稅票之憑證為影本,但經違章人在筆錄中承認影本所載事項與原憑證相符,且未貼印花稅票者,雖涉嫌違章人未能提出憑證原本,可憑該筆錄與該憑證影本作為違章之證據,依照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2
項之規定依法補徵並予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