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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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概括承攬工程合約係具兩種性質之憑證按較高稅率計算稅額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6756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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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同一契約書中包含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概括承攬(統包)工程合約,係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係指一種憑證之內容包括兩種以上性質而言,……。」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依印花稅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
1‰
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