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縣瓦斯管理處新建之行政大樓及其事業部分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室可否免徵房屋稅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免徵房屋稅。查公營事業機構非屬上揭條款免稅對象,及公務機關准依上揭條款免徵房屋稅,於臺北市政府財政局61年12月18日財明二字第28834號令已有類似案例,本案○○縣政府瓦斯管理處新建行政大樓,所有權人為○○縣政府,其房屋稅之徵免,請查明該處組織性質,逕參照上函辦理。三、另該處所使用之廠房、既非屬同條文第6款免徵對象,自無上揭條款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