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06: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影本代替正本在國內使用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771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臺灣○○公司與香港○○公司簽訂加工合約書,以該合約書影本加蓋該公司進、出口專用章及負責人印章,在國內辦理該項貨物不結匯進、出口手續,該項憑證應按每件加工費收入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三、臺灣○○公司不以該合約書正本使用,而以影本加蓋該公司進出口專用章及負責人印章,持以向主管機關據以辦理,已構成印花稅法第12條規定,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要件,依照印花稅法第1條或第12條規定,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