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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18: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承攬契約成立時工程總價已具可確定性者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7848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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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已依工程需求明確記載各工程項目單價、施工期間之計算及工程承攬金額等,則契約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已具有可確定性,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追加減數量變動及部分驗收扣款,其與自始「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之性質尚屬有別,尚無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