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4 11:0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設保留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嗣後變更為非公設保留地再移轉時適用費用減除及減徵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180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嗣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該土地自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最近1次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起,至再移轉應課土地增值稅期間內之各土地所有權人,其有就該土地支付同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者,得依該條規定減除;其有經重劃之土地,得依同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減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