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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03 18: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計劃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定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599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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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研商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所稱『徵收前之移轉』之認定事宜」會議紀錄1份。
附件:財政部研商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所稱「徵收前之移轉」之認定事宜會議紀錄
會商結論: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均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