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19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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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第37條所稱再行移轉之涵義及查欠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615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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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37條所稱「再行移轉」,指土地所有權人與他人成立「債權契約」移轉重購之土地且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而言。至於該再移轉之重購土地,依同法第51條規定辦理查欠時,其對象應僅限於該項土地之欠稅,不包括原出售土地所應追繳之土地增值稅款。
(依財政部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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