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7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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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購退稅後因建物受輻射污染由主管機關收購者免追繳原退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06718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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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重購之建築物受輻射污染,依「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規定由主管機關收購者,可免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