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6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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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購自宅用地退稅後因特殊因素遷出戶籍而用途未變者免追繳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66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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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同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如有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該地,尚難謂已改作其他用途,倘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可免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